近日某則新聞指出,有位連鎖超商副店長為了規避上班遲到會被扣薪的罰則,竟請店裡另外一名工讀生幫他代打卡,而且3個月內就高達45次。之後被店長抓包,怒告2人業務登載不實和詐欺等罪;但最終檢方認定2人不構成偽造文書和詐欺得利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經檢警調查發現,超商規定若是打卡遲到就會予以扣薪,而提告的超商店長認為,該名副店長請人代為打卡的行為讓他規避了原本會因遲到而扣薪1.5萬元,主張副店長詐得1.5萬元的薪資,涉及業務登載不實和詐欺。
檢方調查認為,邱女是獲得吳男同意才代為打卡,屬於公司內部的行政責任,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。除此之外,另外吳男的薪資是勞務給付的對價關係,而店方規定的遲到扣款非額外支出獎金,而是從薪俸扣除,業者並未因此造成額外的財產損失。
小提醒一:公司的罰款比例是否恰當?
勞工只要有提供勞務之事實,雇主即有給付工資之義務,雖然雇主得以罰扣工資作為懲戒手段之一(應先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與員工事先明文約定),但仍須符合懲戒處分「相當性原則」、「平等原則」、「誠信原則」及「權利禁止濫用原則」。若雇主罰扣工資之行為違反上述情形,除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」依《勞基法》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,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小提醒二:請別人代為打卡是否可以詐欺罪提告呢?
如果員工託人打卡但實際上有出勤,雇主又主張「託人代打卡者視為當日曠工」可能會造成糾紛,建議把託人代打卡的罰則列入工作規則中,而若是該員工並無出勤而透過請人代打卡的方式溢領薪資,讓公司錯誤核發薪水而蒙受損失,確實極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。
小提醒三:是否可以因此解雇員工?
可依公司規定予以考核與懲處,但如果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,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」,可能就要視檢方認定是否情節重大、導致公司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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